案情:
去年8月,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訴與丈夫李某離婚,要求對2009年所修建的農村房屋進行分割,兩個兒子分別由各自撫養一個。第一次起訴時,法院認為夫妻感情並未破裂,判決不准離婚。再次起訴后,雙方對修建的房屋(農村宅基地)一處正房五間,偏房小三間,但未取得宅基地使用証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應當進行分割存在爭議。王某認為此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進行分割,李某認為此房屋是由父母修建,屬家庭共同財產。
分歧:
鑒於以上証據和事實,法庭認為該房屋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修建,但是否進行分割,或如何分割存在爭議。一種意見認為,此房屋不應進行分割,應當由一方使用,另一方給予其一定的房屋補償。另一種意見認為,此房屋雙方都有使用權,雙方對所涉房屋分開使用,待取得宅基地使用証后,如果雙方存在爭議,可提起訴訟。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一、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房屋,法院不宜對房屋的權屬進行認定。
二、此房屋應當分開由雙方共同使用,不宜由一方使用給予另一方補償。如果歸一方使用,則如何進行補償?此房屋在訴訟過程中由於雙方存在權屬爭議,故對房屋的價格無法認定,法院也不宜對房屋進行鑒定,鑒定后如果此房屋系違章建筑則有可能存在行政拆除的風險。
三、被告已向國土部門申請登記,待取得宅基地使用証后,雙方如果存在爭議或協商不成可另行提起訴訟。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申請登記后,國土部門會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房屋進行相應的登記,如果取得登記証書后,一方不想對房屋進行居住,可以與另一方協商,協商不成,法院可以在對房屋價值進行鑒定的情況下,對房屋進行折價分割。
襄垣縣人民法院 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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