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借出去的款,雖說還沒到還款期,但借款人暫停支付利息、准備轉賣房產的做法讓出借人忐忑不安,隻好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提前還款。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法院練市法庭審理后,認定借款方已構成預期違約,判令立即償還所有借款及利息。
丁某跟談某算是舊識,去年8月和9月,談某兩次共向丁某借款18萬元整,約定借款期為一年,月息三分,按月結清利息。然而,談某自今年3月付完一期利息后便不再支付,丁某多次催討無果,4月底,談某將名下房產轉讓。丁某按捺不住,便以談某債務清償能力發生明顯變化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提前收回借款。
分 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丁某與談某之間形成的民間借貸合同關系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談某未向丁某及時支付利息,已經違反雙方利息按月結清的約定,其間還轉讓了其所有的住房,在應訴后又表示暫無能力全部返還借款,是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雙方約定的“利息按月結清”及到期還款義務,其行為符合預期違約的情形。
法官庭后解釋稱,當事人簽訂合同后,大多數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到來之前債權人通常不能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時,則構成預期違約。作為違約行為的形態之一,預期違約要負違約責任。
王春 黃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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