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經典動畫形象“葫蘆娃”被某電商用於地鐵站的戶外廣告,“葫蘆娃”角色造型的著作權人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將廣告發布者申通德高公司和廣告主蘇寧雲商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賠80.4萬元。近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該廣告構成侵權,兩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美影廠經濟損失10萬元。
分 析
本案主審法官認為,根據當庭比對的結果,涉案的卡通人物形象在頭飾等方面及整體形象上與“葫蘆娃”角色造型形象主要特征基本相同。而且更為關鍵的是,蘇寧雲商公司拿不出任何創作底稿、原件証明涉案卡通人物形象由其自行設計。因此,可以認定涉案廣告中的卡通人物形象抄襲了“葫蘆娃”角色造型形象。
至於廣告發布者的責任,法官認為,廣告發布者應當依據法律規定核實廣告內容,對廣告內容所具有的合法授權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從本案現有証據看,該公司並未對涉案廣告內容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湯崢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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