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獄半年,9年等待,兩年申訴
2003年3月25日,王燕梅因涉嫌偷稅罪被汾西警方刑拘后批捕。同年8月9日,王燕梅被汾西縣人民法院以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半年,2003年9月24日刑滿釋放。2012年,王燕梅以原審判決缺乏事實依據、証據來源不合法向汾西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撤銷原判。經該法院兩次再審,2014年8月下旬,王燕梅終獲無罪判決。“我當年被抓后,工作丟了,摩托車店關閉了,當年汾西檢察院扣押的20多輛新摩托車至今不知所蹤。”再審判決生效已有半個月,她卻沒聽到辦錯案單位和個人的一聲道歉。
牢獄之災
王燕梅的牢獄之災源於她所經營的摩托車店。1999年,王燕梅在汾西縣城注冊成立了摩托車專賣店,並於同年10月18日在汾西縣國稅局辦理了個體經營稅務登記,納稅方式是核定征收。
2001年1月至2002年11月,王燕梅均按先后核定的每月60元和150元稅額繳納了稅款。2002年11月29日換領新發票時,汾西縣國稅局又向王燕梅超核定補征稅款3286元。
2002年12月8日,汾西縣公安局以涉嫌偷稅罪對王燕梅立案偵查。警方根據其所經營的摩托車店2001年至2002年期間摩托車購買用戶的詢問調查,制作出了《2001—2002年購買用戶明細登記表》。2003年3月5日,汾西縣國稅局依據警方移交的該明細登記表所確認的摩托車銷售數量和銷售收入,出具了王燕梅摩托車專賣店稅務稽查報告,認定王燕梅摩托車專賣店除按核定額繳納稅外已形成偷稅23654.62元。同年3月14日,汾西縣國稅局對王燕梅摩托車專賣店分別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同年3月25日,時年33歲的王燕梅因涉嫌偷稅罪被汾西警方刑拘,后被批捕。同年4月14日,王燕梅向汾西國稅局補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共計52311.54元。2003年8月9日,王燕梅被汾西縣人民法院以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半年。
“法院當年的判決依據主要是那份《2001—2002年購買用戶明細登記表》,該明細表中的摩托車數量為261輛,卻隻有146輛摩托車車主的詢問筆錄,其余115輛無任何依據。最為可笑的是,案卷中警方的詢問筆錄甚至出現同一辦案人在同一時間在不同地點詢問多人的情況,筆錄中的被詢問人王某、金某等4人均否認就此事作過詢問筆錄,筆錄中的簽名也不是本人簽名。2002年12月6日至10日,汾西縣公安局的楊某和郝某在長沙抓我,這段時間關於對摩托車車主的詢問筆錄中,‘詢問人’一欄卻均有這兩人在場,公安局的多份調查筆錄明顯造假。”王燕梅的丈夫田晉文說。
王燕梅被抓前3個月,其丈夫田晉文被汾西警方以涉嫌貪污抓捕。家裡除了兩個十幾歲的孩子,沒有了主事人。雖然不服該判決,在看守所的王燕梅已無力上訴,直至刑滿釋放。彼時,王燕梅是汾西縣城建局綠化隊一名職工,由於服刑,她失去了工作。出獄后,王燕梅才知道在自己服刑期間,汾西縣檢察院扣押了自己20多輛新摩托車。“理由是我經營的摩托車店資金涉嫌我丈夫的貪污案。”
摩托車被扣押,店裡職員離去,王燕梅的摩托車店被迫關門停業。她說至今自己都不知道當年被汾西縣檢察院扣押的那些摩托車去了哪裡。“后汾西檢察院經過調查,認定摩托車與我丈夫的案子無關,但至今沒返還給我。”
打擊報復?
王燕梅說,自己與丈夫先后身陷囹圄,是遭到時任汾西縣縣委書記張德英的打擊報復。2002年11月25日,山西某平面媒體刊登了一篇汾西縣第一小學教育亂收費的批評報道。報道中提及該縣居民劉耀成的孩子在汾西縣第一小學上學,被學校收取800元贊助費的事,並指出該校多年來超標收費,不開具正式發票等問題。“報道刊登第二天晚上,縣委書記張德英就召集政法委書記、副縣長、宣傳部長等到會議室,因為劉耀成是我妹夫,張德英把我爸也叫到了會議室,指責我爸未向縣領導匯報,擅自向新聞媒體反映學校亂收費的事,兩人因此發生爭吵。接著我也被叫到了縣委,張德英馬上指著我大罵,然后打電話將汾西縣檢察院時任檢察長董新平(現為臨汾堯都區副區長)等人叫來,指派他們調查我這個中國人壽保險臨汾分公司汾西代辦所副所長(以下簡稱汾西代辦所)的經濟問題。”
當晚,汾西縣檢察院即對汾西代辦所進行搜查。次日,該代辦所被汾西縣公安局查封,同時成立了由縣委書記張德英任組長、汾西縣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董新平任副組長的專案組。同年12月8日,在長沙進行業務學習的田晉文被汾西縣警方抓捕。
2002年12月13日,田晉文的妹夫劉耀成因涉嫌偽証罪被汾西公安局刑拘,同年12月28日取保候審,2003年11月4日,汾西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2003年1月21日,田晉文的弟弟田保文,因涉嫌保險詐騙罪被汾西公安局刑拘,同年2月25日被汾西縣檢察院批淮逮捕,同年5月8日取保候審,至此,田保文被關押108天,2004年5月28日,汾西縣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2003年3月25日,王燕梅被抓……
田家的一系列變故是否如其所言系被時任縣委書記張德英打擊報復?2008年張德英因受賄等問題獲刑11年,現在監獄服刑,本報不得而知。
無罪判決
2011年6月1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的田晉文提前釋放出獄。2012年,在丈夫協助下,王燕梅以原審判決缺乏事實依據、証據來源不合法向汾西縣法院提出申訴,請求撤銷原判決。
2012年7月15日,汾西縣國稅局向汾西縣法院出具了《關於王燕梅偷稅一案的復函》,該復函說明王燕梅摩托車專賣店納稅方式是核定征收,關於稅務局是否向該納稅人下發過經營額定額告知書,通知按實際銷售收入比例補繳稅款,因2005年單位搬遷,部分檔案丟失無從查証。汾西縣法院於2012年11月8日就此案作出(2012)汾刑監字第1號再審決定。
2013年6月24日,汾西縣法院下達(2013)汾刑再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判決王燕梅犯偷稅罪,免予王燕梅刑事處罰。王燕梅不服該判決,上訴至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5日,臨汾市中院作出裁定,認為本案部分事實不清,發還再審。2014年2月17日汾西縣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王燕梅沒有請律師,由丈夫為自己辯護。
合議庭認為,關於王燕梅在2001至2002年經銷摩托車期間是否存在少列收入、虛假申報的偷稅行為,公訴機關提供了公安機關對摩托車購買用戶的調查筆錄和購買用戶明細登記表,及稅務部門依據該登記表出具的稅務稽查報告。經查,一方面,因王燕梅的摩托車專賣店納稅方式是核定征收,關於查驗換領發票時稅務機關是否向王燕梅下發過經營額超定額告知書,通知其按實際銷售收入比例補繳稅款,未能與相應証據予以証明。另一方面,公安機關雖然通過對購買用戶的詢問調查隻做了明細登記表,但對每一輛摩托車購買情況,隻有用戶本人陳述,未能提供發票或其他証據相印証,且該登記表中顯示的摩托車銷售數量和銷售收入等具體銷售情況,有部分與調查筆錄不能相對應,登記依據不清。由此該明細登記表記載的摩托車銷售數量和銷售收入在相當程度上具有不確定性,稅務機關據此出具的稅務稽查報告不能作為本案構成犯罪的証據。
2014年8月20日,田晉文接到汾西法院通知代妻子去該院領取判決書。“撤銷汾西縣人民法院(2003)汾刑再初字第23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王燕梅無罪”。看著判決結果,他百感交集,“我老婆的案子算是平反了,我弟、我妹夫,當年還有幾個因我家的事情被牽累的人,我會一個個幫他們討回清白的。”該判決書的落款日期為6月16日,法院為何推遲兩月才通知自己領取,田晉文沒再去追究。
判決生效后,王燕梅即向汾西縣城建局提出恢復工作,要求補發工資、繳納醫療、養老保險,並就自己在該案中造成的各種損失,向汾西縣政法委、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請。
9年等待,兩年申訴,步入中年的王燕梅最終等來了無罪判決。再審判決生效已半個月,她沒聽到辦錯案單位和個人的一聲道歉。“我肯定要追究原辦案人員的責任。”
本報記者 何玉梅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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