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一定要通過正當途徑進行。
一起不當得利糾紛,原告是英,被告是民。民是英弟弟的同事。去年8月,英聽說民可以幫人找工作,便委托民給自己的兒子找工作。當時,雙方約定的工作單位是某煤機公司。當時,英給了民16萬元。英起訴的理由是,民沒有將兒子的工作辦理到某煤機公司,要求退款。
民說,英的說法與事實不符。民說,給英兒子找工作的事情,並不是自己辦理的,自己只是個中間人。錢雖然是自己拿了,但錢已經給了辦事人。這個情況,英也是知道的。至於辦工作的事情,英的兒子被安排到了某煤礦機械廠,並簽訂了勞動合同。民說,這一變化,英是知道,並且也是同意的。現在,英反悔,不符合常理。民希望法院駁回英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的情況,與兩人的敘述大概一致。英給了民16萬元錢,民幫英的兒子辦理了工作事宜。只是,工作單位並不是之前約定的某煤機公司,而是某煤礦機械廠。目前,英的兒子已經在某煤礦機械廠上了班,還簽訂了試用合同。
法院認為,這個約定雖然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但約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法院認定,約定無效,民應該返還英16萬元。
本報記者 郭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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