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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人還了貸款擔保人有權追償

時間: 2014年09月16日02:15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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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擔保人,在承擔保証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劉是新絳人。2009年,劉發起設立了某專業合作社,用於蔬菜生產經營活動。劉的行為,得到當地農村信用社的支持。雙方約定,隻要劉以個人名義提供擔保,合作社的農戶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信用社申請貸款。
    吉是新絳的一名農戶,申請加入了劉的合作社。2010年、2011年,吉分兩次向信用社貸款共計6萬元。這兩筆貸款,劉都以個人名義進行了擔保。貸款到期后,吉未能歸還貸款。信用社多次催要無果后,要求劉承擔保証責任。無奈,劉分兩次向信用社償還了吉的6萬元貸款及全部利息,並取得信用社的相關還款憑証。
    還了錢后,劉找到吉,希望將還給銀行的錢要回來。吉不肯,雙方因此發生爭議。今年年初,劉將吉告到法院。
    法院將這起訴訟,界定為追償權糾紛。法院認為,由原告劉提供擔保,被告吉以個人名義向信用社貸款,該筆債務屬於吉的個人債務。吉不履行還款義務,劉作為擔保人承擔保証責任后,有權向吉追償。
    法院判決,吉給付劉墊付的貸款本金6萬元及全部利息。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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