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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內能否單方面提出辭聘

時間: 2014年09月16日05:19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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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由來】
    張某,某高校聘任教師。她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聘期一年。不久,張某向學校提出辭聘,學校不同意,要求按合同執行。雙方因此產生爭議,張某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學校同意其辭聘且不繳納違約金。
    【爭議焦點】
    張某是否有權利在合同期內單方面提出辭聘?學校是否可以不同意張某的辭聘要求?
    【查明事實】
    2006年6月,張某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聘期為一年。同年8月,某企業與張某洽談,願意提供更優厚的待遇引進張某。張某於是找到學校,說自己剛與學校簽訂合同,應該是試用期,並且目前學校還沒有正式開學,自己的辭聘並未影響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請求學校允許自己辭聘。學校認為,還有幾天學校就要開學,這時候張某提出辭聘,將會影響到學校教學秩序的穩定。據調查,張某與學校簽訂的聘用合同中並未約定試用期。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認為,學校與張某簽訂的聘用合同是正式合同,並未約定試用期,張某不可以單方面隨時解除聘用合同。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張某履行聘用合同至本學期結束,學校為其辦理有關手續,不收取張某的違約金。
    【案件評析】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規定:“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國家政策規定是“可以約定”而不是“必須約定”,張某雖然與學校才簽訂聘用合同兩個月,但是合同中並未約定試用期,因此張某不能適用試用期隨時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規定。張某與學校又未能協商一致,隻能按照文件規定來處理,即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許全桂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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