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劉某酒后駕駛其自購的二輪摩托車,車上劉某甲乘坐,沿介休市定陽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蓬萊浴園對面時,與前方同方向行駛的由馮某駕駛的自卸車發生追尾,事故造成二劉當場死亡,雙方車輛受損。該起事故經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馮某與劉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車輛在人壽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及商業險。劉某方起訴至法院,要求馮某及人壽保險公司對其進行賠償。
分析:
在審理的過程中,原告要求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其進行理賠,不足部分在商業險范圍內對其進行賠償﹔而人壽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認為,本案應當追加另一死者劉某甲為原告,二死者平均使用交強險。
評析:
對上述兩種意見,均有其合理之處,但都不盡合理。
原告所述要求全部使用交強險對其進行理賠,可以設想這樣兩種情況,第一,設若馮某沒投保商業險的情況下,劉某全部使用了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第二,設若馮某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在賠償了劉某后,對劉某甲不能全部賠償的情況下,那麼這兩種情況都極易造成劉某甲得不到任何的賠償或全部的賠償,明顯對劉某甲是不公平的﹔按照保險公司的意見,隻有本案追加劉某甲才能對原告進行賠償,因為民事案件採取不告不理的情況,如果因為劉某甲的親屬不主張權利,而導致不能對劉某進行賠償顯然對於劉某也是不公平的。
觀點:
通過斟酌平衡整個之間的利益,筆者認為本案的交強險應當為劉某甲預留應當賠償的份額,不足部分使用商業險,這樣才能顯得較為公平合理。
介休市人民法院 胡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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