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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讓人搭車出了事故須擔責

宋始終想不通,覺得自己很冤枉。

時間: 2014年09月01日02:45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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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李,69歲。去年4月11日,李坐著同村村民宋的摩托車,准備去地裡干活。當時,姜正駕車經過古縣舊縣鎮並侯村路段。小轎車與摩托車相撞后,李被撞成了腦外傷,宋也受了輕傷。
    事故發生后,李在古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了54天出院。住院期間,姜預支李醫療費用6.8萬余元。經鑒定,李為四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姜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宋負次要責任。
    李提起訴訟,將姜、宋以及車輛保險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姜所開的車是投保過的,賠償責任自然由保險公司來承擔。相比來說,宋覺得自己比較委屈。宋說,出事當天,自己騎摩托車帶著李到地裡嫁接樹苗。誰知,在拐彎處被姜開的車撞倒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自己承擔次要責任,宋覺得冤枉。
    法院計算出需要賠償的金額為24萬余元。按照責任劃分后,保險公司賠償20.4萬余元,宋賠償3.6萬余元。至於姜已經支付的款項,應從保險公司賠款中扣除。

本報記者    郭衛艷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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