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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去的錢要不回債主無奈免利息

因為民間借貸而起的訴訟屢有發生。

時間: 2014年09月01日02:45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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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姓徐,被告姓陳,兩人都是大同縣人。
    2013年3月,陳找到徐說,有點生意要做,但資金不夠,需要借錢。此后的一個月時間裡,陳5次向徐借款21.4萬元。當時,兩人說好借款期限為半年,月息2.5分。半年時間很快就到了,但陳隻償還了部分利息,本金分文未還。徐多次催要,陳總是找種種理由拖延。於是,徐提起訴訟,要求陳還錢。
    法庭上,陳承認借錢一事,也承認隻還了一部分利息,並沒有還本金。至於錢的去向,陳說,借來的錢被別人用了一些,現在要不回來。還有一部分,是他自己輸掉了。
    案件審理過程中,徐做出了一些讓步。其表示願意放棄未付的利息,隻希望陳在一年內歸還本金21.4萬即可。可是,陳還是有些為難。陳說,他要不回別人所欠的錢,也無力在一年內歸還本金。調解未能成功。
    案件事實清楚,法院覺得陳應按照雙方口頭約定按期歸還借款。對於徐放棄利息的行為,法院予以准許。徐希望陳在一年之內歸還本金的請求,法院同樣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陳於2015年4月30日前歸還徐21.4萬元。如果未能如期履行,將依法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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