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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與欠條不一樣

時間: 2014年08月26日05:23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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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簡介:2008年6月5日,張三與李四約定,張三向李四提供借款900萬元,利息為月息2.5分,按年結息。張三即依約向李四提供了900萬元現款。李四給張三出具了借條一張,上書“今借到張三玖佰萬元”。王五作為保証人在借據上簽名,並手書 “王五擔保”,時間為2008年6月5日。利息借據上未寫。2011年,李四依約定按時支付了利息。后來,李四因經營困難無法按時支付利息。張三多次催要無果,2013年7月訴至人民法院。
    爭議焦點:張三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借條和欠條對於訴訟時效的區別?李四給張三出具的借條是2008年6月5日。至2013年7月,已逾5年。有人認為,除非張三有明確証據証明其於2010年6月5日前和2012年6月5日前有催要行為。否則其債權就超過了訴訟時效。這是混淆了借條和欠條的區別,沒有弄清訴訟時效起算在這兩者間的不同。如果李四給張三出具的是“欠條”,時間是2008年6月5日,那麼從書面証據來看,2010年6月5日之后起訴就超過訴訟時效。但從本案來看,李四給張三出具的是 “借條”,時間是2008年6月5日,關鍵是借條並未表明借款歸還時間,張三無論何時提起訴訟都不能說超過訴訟時效,因為既然沒有明確的還款時間,就沒有明確的訴訟時效起算點,也就很難說其超過訴訟時效了。因為訴訟時效的期限是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同時,王五作為保証人,其保証期限如何確定?在確定王五承擔的保証責任為連帶保証后,隨后的問題是其在多長時間范圍內承擔保証責任?由於本案中王五只是簽署了“王五擔保”的字樣,並未對保証期限進行明確,應認為保証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而本案中,從書面看,其履行期並不明確,可以視為自起訴之日仍未超出保証期限,張三仍可以將王五列為被告,要求其承擔保証責任,並從起訴之日起保証期限轉變為訴訟時效。
    本案啟示:第一,根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不同角度選擇 “借條”或“欠條”。一般人認為每隔兩年就應當換“條據”,並進行本息結算。但是選擇欠條還是借條應根據自己的角色選擇對己有利的表述。從出借人來說,在結算利息后仍選擇“借條”來更換“手續”是有利的。因為有些情況下,當事人不會在借條上注明還款日期,如果不明確還款日期,在訴訟時效上對債權人主張權利和舉証比較有利。而相反則對債務人有利。第二,借款最好簽訂借款合同。有利於明確利息和保証范圍。本案中,利息只是進行了口頭約定,債權人訴至法院后,可能連最低利息的証據也無法提供,導致己方利益無法得到法院支持。同時,簽訂借款合同有利於延長約定保証期限,有利於詳細約定保証范圍,將借款本金、利息和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都包含在保証責任范圍內,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更為周全。

雷富春(山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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