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一步走錯步步錯。文從一開始高息借款就為最后的結局埋下了禍根。
男子文,45歲,四川人。十多年前,文來到山西,在平朔露天煤礦從事土石方剝離工程。經營過程中,文的車隊大量高息借款,欠下了不少外債。
在眾多債主中,一名姓王的債主一直追得很緊。2012年5月,文在工行朔州分行某支行辦理了購車分期付款信用卡。文透支25萬余元,向山西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融資租賃裝載機一台。文和王商量,裝載機歸王使用,用所獲利潤抵償債務。
辦理信用卡后,文先后還款3期3.15萬元,王代文還款兩期2.1萬元。此后,銀行多次催收,文超過3個月拒不歸還到期款項。之后,文改變聯系方式,銀行再也無法聯系到文了。
2013年6月,為文提供擔保的山西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也就是裝載機的經銷商為銀行墊付10.52萬元。截止到2013年9月,文未還款本息共計10.3萬元。
一審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文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萬元。文不服,提起上訴。文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二審期間,文的家屬將文所欠本息全部結清。
文償還全部透支款息,可以從輕處罰,但一審法院對文量刑已經是信用卡詐騙罪的法定刑最低刑。最終,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本報記者 郭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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