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取得銀行卡的過程是合法的,這一點毋庸置疑。
一起抗訴案件,被告人是男子李。
2013年8月,李將同事小李送回家中,趁小李不備盜走1300元現金。臨走時,李謊稱要回單位,從小李妻子手中將電動三輪車騙走。第二天,李將電動三輪車賣了900元。經鑒定,電動三輪車價值5369元。這起案件中,李將現金盜走,被法院認定為盜竊罪﹔李將電動三輪車騙走,被認定為詐騙罪。對於這兩點,檢察機關沒有異議。
引起檢察機關抗訴的,是另一起案件。2013年4月,李在天津某發電廠當保安時,認識了本廠的檢修工劉。有一天下班后,李與劉在發電廠附近一家飯店吃飯,后來又去KTV唱歌。李去結賬,說身上錢不夠,讓劉拿點兒錢。有些酒醉的劉,把銀行卡給了服務員,並將密碼告訴了李。李帶著服務員到附近的ATM機取錢。將銀行卡中的兩萬元現金取出后,李甩掉服務員,跑掉了。
這起案件,一審法院認為,李構成詐騙罪。檢察機關卻認為,李構成盜竊罪。案件中,劉將銀行卡交給了李,還告訴了李密碼。合法取得銀行卡后,李發現卡內有大量現金,臨時起意將卡內存款取走。檢察機關認為,李的行為屬於盜竊行為。
二審法院認可了檢察機關的觀點。最終,李的盜竊金額被認定為21300元、詐騙金額被認定為5369元。數罪並罰后,李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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