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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精神失常法院判決弟弟為監護人

時間: 2014年08月18日02:18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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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哥哥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后,弟弟作為其監護人,享有相關權利義務。
    男子大尉,51歲,大寧人。
    年輕時的大尉,是個老實巴交的農民,面朝黃土背朝天在地裡刨食。結婚后,大尉試圖做個好丈夫,但是在生活中與妻子之間有很多分歧。最終,妻子與大尉離婚。
    離婚后,大尉精神受到極大打擊,整天沉默寡言、行為怪異。經大寧縣某鄉中心衛生院檢查確認,大尉患上了精神分裂症。
    大尉精神失常后,照顧他的重擔落到了弟弟小尉身上。因為大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小尉向法院提起申請,宣告大尉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院對大尉的精神狀態進行了鑒定。大尉遲鈍呆滯、行為怪異,無法與人進行有效交談。法院認為,大尉所患疾病符合精神分裂症(重性)的診斷標准,無民事行為能力。法院判決,大尉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小尉為大尉的監護人。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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