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兩人當時的關系不是戀人,而是普通朋友,這筆錢的性質就比較好確定了。
男子趙和女子王曾是戀人,后來分手。趙之所以將王告上法庭,是因為4000元錢。對於這筆錢如何定性,雙方各執一詞。
趙說,當時王要買手機,錢是他借給王的。為了証明自己確實將4000元錢借給了王,趙向法庭提供了銀行的轉款証明以及証人証言。
王承認自己確實收到過趙的4000元錢,但並不是借款。王說,當時正在戀愛期間,自己不小心懷孕了,還做了人流,這筆錢是趙給自己的補償費用。
案件一審以趙敗訴告終。法院判決的原因是,趙雖然能夠証明轉給王4000元錢,卻無法証明這筆錢是借款。趙不服,提起上訴。
趙認為,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可以採用口頭形式。趙說,當時王想買一部蘋果手機,於是口頭向自己借款,自己這才通過銀行轉賬轉給王4000元錢。對此,王還是堅持一審時的觀點,認為這筆錢是補償款,不是借款。王還說,分手后,趙曾多次給自己家打電話,甚至上門騷擾,讓自己患了抑郁症。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她報了警,趙被公安機關拘留了5天。
趙和王曾經是戀人關系,這一點毋庸置疑。也就是因為這筆錢是在兩人戀愛期間轉出的,讓錢的用途變得扑朔迷離。法院認為,兩人在戀愛期間,存在除借款關系以外的其他經濟往來的可能性。而趙提供的証據,不能証明這4000元是借款。於是,二審法院駁回了趙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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