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艷榮在太原一家廣告公司工作,懷孕后不能跑外,公司就安排她做內勤。隨著懷孕時間增長,李艷榮需要做的產前檢查從最初的一月一次增至每周一次。但是,該公司規定,如果一個月請假超過一次就要扣發工資。從懷孕6個月以后,李艷榮都會因為去醫院做產檢而被扣發部分工資。
簡析
律師段建明告訴記者,首先,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而降低其工資。其次,由於產前檢查可以減少畸形兒、殘障兒的出生,社會各界對於產前檢查的重視度越來越高,醫院方 “不按規定產檢,將不承擔相應后果”的免責聲明,更讓准媽媽們對每一次產檢都不敢放鬆。因此,因產檢扣“准媽媽”工資的做法是錯誤的。段律師告訴記者,“准媽媽”們一定要理直氣壯告訴所在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明確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依據該規定,女職工產檢請假是不應當被扣發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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