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天氣漸熱,建筑、環衛、勘探等行業戶外工作者向省總工會法工部詢問,什麼情況下應當縮短戶外工作時間?
簡析
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對於溫度上下限,辦法明確,所稱“以上”攝氏度(℃)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即最高氣溫達到40℃,就應當停止室外露天作業。此外,辦法規定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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