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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程序的正當性”

時間: 2014年08月04日16:36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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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要求我們要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領導政法工作。這是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中強調的幾個“思維”之一,也是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設法治國家的重要指標和要求。這個要求的提出,是極其重要和恰逢其時的。當下之中國,建設民主與法治,必先解決思維方式。否則立法再多而不尊從,也是枉然。
中央政法委秘書長汪永清同志給法治思維下了個定義:法治思維是基於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對法治的信念,認識事物、判斷是非、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這段話裡,有一個重要的詞匯“信念”,通常我們還使用與其語義相同的另一個詞匯“理念”。若要究乎“思維”和“理念”的關系,似乎理念是基礎,是前提,思維是運行,是后繼。理念是人們對事物的認知、感受和看法,思維是基於一定的認知水平、感受程度和看法層次而對問題的思考、判斷和決策。由此看來,要有法治思維必先有法治理念。與“理念”語義相同的還有一個詞叫“意識”,我們通常所說“法治意識”或“法律意識”即此意也。法治思維、法治理念、法律意識相伴相生。
習近平總書記的講話主要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負有領導職責的人員講的,實際上這個精神對全體社會成員都有教導意義。因為我們全體社會成員普遍缺乏法律意識和法治理念,更遑論法治思維。其中最為突出的是缺乏兩個意識:契約意識和程序意識,因而表現為無信和無序。而程序意識的缺失尤為明顯。這是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為巨大的挑戰,也是應重點解決的問題。
程序意識就是用普遍性的規則去解決問題,強調凡事必須通過統一的標准方式去衡量、判斷,而不是任意性的、自我性的去衡量、判斷是非。這是法治意識、法治思維的重要特征。通俗地講就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凡事必須按規則出牌。
然而,我們相當一部分社會成員卻輕看、忽視甚至反感程序性的規定。歷史地看,這是我們缺乏程序性的制度構建傳統所致。共和國建立后,我們砸碎了舊的不平等制度,但也拋棄了一些本無階級、政治色彩的技術性規范。特別是文化大革命,破壞了幾乎所有的程序性制度,程序虛無的影響至今難以消除。從人性上看,人的本性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越自由越好、越自我越好。因此在人們的靈魂深處根植法治理念、程序意識是件艱難的事情。
其實,我們的血液裡是有程序意識基因的,只是仍未被喚醒、激活。考查歷史,無論東方、西方,在上古時期,都曾有過“神明裁判”類的程序規則。糾紛發生后,部落長老會啟動某種古老的程序(儀式)來判斷是非。比如放一口放滿沸水的器皿,讓當事人雙方把手放入沸水中,接受“神”的裁判,誰忍受不了先把手抽回則為敗訴方。盡管殘忍,盡管很不科學,卻是人類最早的程序設計。從判斷是非的方法上,不是哪個人說了算,而是求助於某種獨立的超自然“神靈”,從這一點上,它是正當的。再比如佔卜。古代重大事項的決策,必求助於神的旨意。而求助之道就是佔卜,通常以龜裂的方式完成。譬如要出兵打仗,該不該打,何時打,國王或主帥的想法必須得到神的支持。於是在一塊龜板上按紋路選取兩個點,一標為吉,一標為凶,然后用火烤龜板,根據受火后龜板裂紋走向來最后決定是否出兵。這種佔卜儀式就是程序。現代人看很滑稽,古人卻極為庄重嚴肅。
那時的人們為何就有了程序意識呢?大概是因為那時人類在自然面前很脆弱,敬天畏時,故老老實實按規則辦事,以求生存。后來生產發展,人們的知識增加,就出了些英雄,甚至“天子”,至高無上的他們就不願再受什麼規則束縛,要發號施令,獨斷專行,長此以往,程序被束之高閣,慢慢淡化。再后來,一些人雖然知道規則、程序的價值,但當影響他們行為時,也便不願去遵從,程序的式微成為必然。時至今天,政府官員嫌程序、規則麻煩,束縛了手腳,於是不願用,不願用而不會受到問責,於是不需用,“政績工程”、強拆、亂批等等比比皆是。對一些要求按規則辦事的呼聲,不是置之不理,就是嗤之以鼻。無法治思維,無程序意識!再看社會大眾,或無視程序規定,片面謀求個人利益,或麻木不仁,對無
視程序的行為“事不關己、高高挂起”,缺乏主人翁的意識和擔當,無理上訪者有之,哄鬧法庭者有之,橫行馬路者有之,等等,不勝枚舉。
程序意識的加強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必須為之正名,並大力宣揚。
程序本質是一種形式合理性,就司法活動來講,正是通過程序對所有人平等對待的設計,人情、關系、偏見、恣意等消極因素才會被消除。同樣的事情按同樣的方式、同樣的標准處理,這是其特質所在。程序上的公平最終體現的是對所有人權益的平等保護,這是其價值所在。可以說,司法活動是最具程序價值的法治行為方式。
首先,她是最具公開透明性的程序。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從立案始即置於當事人和公眾的監督之下,整個庭審活動允許旁聽,允許報道,是任何其他國家機關的程序行為所沒有的。隨著司法改革推進,一審、二審、再審均要求盡可能公開庭審,減刑、假釋也要公開聽証。除了合議研究,司法活動全部公開,當事人可了解整個訴訟全過程。而且行為的后果是可以預期的。
其次,她是最具中立公正性的程序。訴訟程序的設計以庭審為中心,秉持中立立場,主持、引導雙方明確爭議、理順主張、講明理由、展示証據,沒有偏私、不得錯倚。
第三,她是對世的程序設計,不針對某一人某一事,而是所有人所有事,流程特定化,最大限度地維護人們在起點和過程中的公平。任何人在程序面前都擁有平等的機會。
顯然,司法程序的正當性是無容置疑的。那麼接下來最重要的是操作程序者要正當行使權力,即正當適用程序。隻有這樣,才能讓全體社會成員感受到程序的正當價值,才能接受程序規定的必然性。
怎樣保障正當適用程序呢?習近平總書記的系列重要講話給我們提供了明確的答案,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作為我們工作的核心價值追求。這是一個崇高的目標要求和價值追求。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就要使全體社會成員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諸多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這些權利還要得到平等的保護,人民法官有了這個追求,必然成為一個高尚的人,脫離了低級趣味的人,有社會責任感的人,有益於人民的人,自然會神聖地看待自己的工作,去正確地適用程序,運用法律,解決問題。
二、要以憲法和法律為至上,有極強的程序意識。憲法和法律是黨領導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治國安邦的重器,體現了黨和人民的意志,反映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因此法官心中的“上帝”就應是憲法和法律,這也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就程序而言,法官應比普通民眾有更為強烈的程序意識,嚴格依照規則審理判斷案件。從這個意義上講,合格法官就應是熟知程序規定、熟練運用程序解決問題的法官,而絕不能是任何其他別的東西。
三、要有極高的職業道德修養。法官本身的職業道德可視為忠誠、中立、公正、廉潔、正直、低調。要對事業忠誠,對法律忠誠﹔要不偏不私,居中不移﹔要處事公平、彰顯正義﹔要不貪欲、不殉情﹔要有立場、有定力、有堅守,不屈服外來壓力﹔要慎獨、慎微、慎交、慎始,甘於寂寞。隻有如此,才具有正當適用程序的道德支撐。當然,僅此還不夠,我們還需要解決一系列的相關問題。加強司法能力建設,解決“本領恐慌”問題﹔深化司法改革,解決體制、機制制約問題﹔加強法治宣傳,提高全民法治意識、解決好法治建設的基礎問題﹔強化全體公務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的法治教育,優化司法環境等。
法治思維從未像今天這樣被高度重視,程序意識也從未像今天這樣被強化。我們由此看到了法治建設的美好前景。正是踏雪尋梅的好景致,盛開的梅林就在不遠處。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劉冀民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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