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具有人身專屬性,應歸受害人近親屬所有。
強是岳和楊的兒子,未婚。小岳是強的債主。強生前曾向小岳借款13萬元,未償還。
去年3月,強在交通事故中身亡,駕駛的轎車損毀,經鑒定轎車價值69914元。之后,法院做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肇事司機家屬自願部分賠償岳、楊276000元。這筆款項包括部分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以及車輛的損失費等。判決書同時還判令,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岳、楊死亡賠償金22萬元,財產損失4000元。算下來,這兩筆賠償款共有50萬元。
小岳認為,強已經去世,岳和楊作為強的繼承人,已經領取了賠償款,理應用賠償款,代強償還欠款。於是,小岳將岳和楊告上法庭,要求歸還欠款。
案件的焦點是,岳、楊作為強的繼承人,領取的賠償款是否應當全部償還小岳的債務。法院最終認定,二被告將繼承的強遺產中的車輛損失賠償款用於償還小岳的債務。小岳要求岳、楊用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作為遺產償還其債務的請求,被法院駁回。
根據法律規定,債務人死亡時,繼承開始,遺產歸繼承人所有。遺產的范圍,則是債務人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全部合法財產。也就是說,小岳有權直接起訴岳和楊。但要求還款的數額,應當以強的合法財產為限。在這起案件中,強除了汽車外,沒有其他遺產。目前,該車已經損毀。這樣說來,法院判決的車輛損失款,屬於岳和楊繼承的強的遺產范圍。
至於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是強因人身損害事故死亡后才發生的,不是其死亡時所遺留的遺產。作為強的近親屬,該筆款項應歸岳和楊所有。
本報記者郭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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