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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期滿拒絕騰房 要求房東支付裝修費

時間: 2014年07月28日02:10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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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是民事糾紛中法官判決的主要依據。
    一起房屋租賃糾紛,原告是房東許,被告是房客吉和吳。
    吉和吳是夫妻。兩人曾與許口頭約定,租賃許位於新絳縣汾河灣商貿城附近的門面房,兩人在此開辦了一家燈具城。房屋租賃期間,雙方相安無事。
    去年11月底,合同到期。經過協商,許同意兩人繼續租賃3個月,每月租賃費2500元,3個月后二人騰出房屋。
    3個月很快過去了,吉和吳卻拒不騰房。無奈之下,許將兩人告上法庭,要求兩人立即騰房,並按每月2500元標准支付房屋騰出之日前的租賃費。
    法庭上,吉提出,要騰房可以,但要賠償自己裝修房屋的費用。吉還拿出一份裝修合同,証明自己裝修一共花了44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達成的口頭房屋租賃合同,內容合法有效。合同期滿后,雙方還達成了延期3個月后交回出租房屋的協議,應認定原告已經盡到了提前告知義務。
    至於被告提出的支付裝修費的主張,根據相關法律解釋,“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由於被告沒有提供征得原告同意裝修租賃房屋的証據,法院認為,被告的裝修費不應由原告承擔。
    最終,法院判決吉、吳騰出門面房,按每月2500元支付許2014年3月1日之后的房屋租賃費。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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