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8日,來自四川的鄧耀清祖孫倆從省檢察院領到8.7萬元的國家司法救助金,他們成為我省首例獲得國家司法救助的當事人。什麼是國家司法救助制度,我國在司法訴訟領域還有哪些救助制度,本文一一為您盤點。
國家司法救助制度是一項新舉措,由地方各級財政進行資金保障,《山西省國家司法救助實施辦法 (試行)》今年3月實行。與以往的救助制度相比,國家司法救助制度有三大特點。其一是堅持案件管轄地負責的屬地救助原則。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不論其戶籍地在本地或是外地,原則上都由案件管轄地負責。我省首例獲得救助的當事人鄧耀清祖孫倆是四川人,鄧的兒子在我省長治市打工時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審理是在長治進行的,所以鄧耀清提起救助申請以及救助數額的計算,都是以長治為管轄地。
其二是救助對象范圍更大。以前,國家也有過類似的救助制度,稱為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兩者相比,新的救助制度受助范圍更廣。比如,國家司法救助同樣包含了對刑事被害人及近親屬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因案件無法偵破或難以得到賠償,造成的生活困難、無錢醫治等方面的救助。其次,舉報人、証人、鑒定人因舉報、作証、鑒定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或財產受到重大損失﹔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等情況,如果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的,也可以申請國家救助。
其三是承擔國家救助職責的辦案機關不僅有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都可以在辦理案件和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過程中,告知當事人有提出救助申請的權利。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獲得救助后,如果被告人或其他賠償義務人有能力履行民事賠償義務,辦案機關應當依法追償。
經濟貧困和法律知識的缺失,是阻礙很多案件當事人實現訴訟權利平等的客觀因素,訴訟中的司法救助制度正是從這兩方面入手,對當事人進行救助。在我國,訴訟費用的減緩免,是最典型、最傳統的司法救助手段,主要針對經濟上有困難的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明確了對當事人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用的救濟措施,確保他們能夠正常參加訴訟。
另一個常見的救助方式是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規定,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應當或可以為刑事被告人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而在民事、行政案件中,如果當事人經濟確有困難的,可以自願向司法行政部門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司法救助的最終目的,是實現公平正義。越來越多的法學工作者認為,應該積極擴展司法救助的方式。目前,不少地方司法部門在實踐中開始點滴嘗試。2013年6月,省司法廳就下發通知,在全省試行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工作,目的是通過減免鑒定費用的方式,讓當事人享有充足的証據,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
新變化值得欣慰,但更迫切的是盡快建立相應完善的司法救助體系,對弱勢群體予以司法保障,才能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目標。
本報記者 左燕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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