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岳某強是岳某、楊某之子,未婚。2013年3月29日,岳某強在交通事故中身亡,由其所有並駕駛的轎車損毀,經鑒定損毀轎車價值69914元。岳某強生前曾向岳某某借款13萬元,至死亡前,所借款項未償還。2013年,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確認,肇事司機家屬自願部分賠償岳某、楊某276000元,該款項包括部分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以及車輛的損失等。同時該判決書還判令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岳某、楊某死亡賠償金22萬元,財產損失4000元,以上兩筆賠償款共計50萬元。岳某某認為岳某強已經去世,現在岳某、楊某作為岳某強的繼承人,已經領取了賠償款,理應用該筆賠償款代岳某強償還欠款,故訴至法院要求岳某、楊某歸還欠款。
焦點
二被告岳某、楊某作為岳某強的繼承人,領取的賠償款是否應當全部償還原告岳某某的債務。
判決
法院最終認定,二被告將繼承的岳某強遺產的車輛損失賠償款償還原告債務,對原告岳某某要求法院判給岳某、楊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作為遺產償還其債務的請求,予以駁回。
評析
本案訴爭借款發生在岳某強生前,被告岳某、楊某作為岳某強遺產的合法繼承人應當承擔還款責任。按照《繼承法》相關規定,債務人死亡時,繼承開始,遺產歸繼承人所有,而遺產的范圍是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全部合法財產。故債權人岳某某有權直接起訴二被告,但還款數額應當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還債務。岳某強生前所有的車輛屬於其遺產,因該車目前已經損毀,相應的根據車輛的損毀價值賠付的車輛損失款屬於二被告繼承的岳某強的遺產范圍,故原告岳某某可在此限額內主張其債務。
本案中,岳某強系完全行為民事能力人,本應由其本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由於其死亡,根據查明的事實,除了汽車外,其沒有其他遺產可供償還,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是岳某強因人身損害事故死亡后才發生的,而不是其死亡時所遺留的。因此,二被告作為岳某強的近親屬,獲得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具有人身專屬性,該筆款應歸受害人近親屬所有,並非屬於死者岳某強遺留的合法財產,故對於原告要求二被告將獲取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予以償還債務的主張不能支持。
作者: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法院 劉婧 張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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