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絳兩個小青年在喝酒時因言語不和,?打起來,結果一個受了重傷,一個受到刑罰處罰。近日,新絳縣法院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一個月,緩刑三年。
去年11月5日,宋某在朋友家喝酒,恰巧石某也來喝酒,其間,二人因言語不和打了起來,宋某一怒之下用板凳將石某頭部砸傷后離去。隨后,石某氣憤難消,又叫了幾個朋友找宋某理論。在宋某家中雙方再次發生?打,宋某用尖刀將石某腿部、腹部扎傷后逃離現場。后經法醫鑒定,石某的損傷構成重傷。案發后不久,宋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宋某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重傷,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指控成立。考慮到案發后宋某主動投案,並積極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對其予以減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 杜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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