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城某礦業公司購買的挖掘機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因賠償問題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保險公司以雙方保單中約定有仲裁條款為由,向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申請。近日,黎城縣法院經過嚴格審查,駁回了保險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2012年5月14日,原告黎城縣某礦業公司在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購得一部挖掘機,同時,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為該車辦理了財產保險和附加公眾責任險。2013年6月18日,該車輛在西井鎮下寨村工地使用過程中發生翻車事故,后雙方因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原告訴至黎城縣法院。
在法院送達被告起訴狀和應訴通知書后,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雙方保單中約定有仲裁條款為由,向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申請。經審查,保單中約定的與仲裁有關的條款為:“保險雙方就執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效,可選擇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條款與通常慣用的仲裁條款存在較大差異。以條款中約定的北京仲裁委員在官方網站所指導的示范條款為例,其格式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均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而本案中,雙方所約定的“如協商無效,可選擇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其含義明顯是一種選擇的權利,而並非申請人所主張的,發生糾紛后隻能通過向仲裁協議中所確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該糾紛。因此,經合議庭評議后,法院駁回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通訊員 趙大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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