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情要從1999年說起。當年元月,運城市某縣農民張與女友謝同居。兩親家為了逃避小齡同居的罰款,就在村委會開了已到法定年齡的証明。由張的母親拿著2人的合影,到鎮民政員處交了登記費。當時,民政員並沒有發給兩人結婚証。
2006年9月,雙方因感情不和,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除了同居關系。
2008年1月,張與趙在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13年,謝到民政局要求登記結婚時,被告知謝與張屬於登記結婚的狀態。張向法院提起了撤銷1999年結婚登記的訴訟。與此同時,謝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並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張一時間被纏訟到了兩起訴訟之中,十分無奈。
一審法院以張超過訴訟期限為由,駁回了張的起訴。張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官查明的情況是,1999年進行結婚登記時,雙方當事人並未到場,且未頒發結婚証,導致雙方當事人並不知道該登記行為。2003年,結婚登記由鄉鎮民政提級到了縣民政。2006年后,縣民政局實行了聯網。縣民政局是在2008年后才把原來鄉鎮民政的登記檔案錄入到了電腦。於是,2008年1月,張與趙申請結婚登記時,縣民政局經過審核依法予以登記。至此,才出現了一個丈夫有兩個妻子的現象。
法官給縣民政局發出了《司法建議函》,建議民政局撤銷張和謝1999年的結婚登記檔案。縣民政局下發了撤銷決定。最終,張申請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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