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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鬧矛盾 公正調解息紛爭

時間: 2014年07月15日16:53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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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蘇某,女,2009年與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李某按農村習俗舉行完婚儀式,開始同居生活,次年產下一女。由於蘇某和李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瑣事等發生矛盾。李某打工掙的錢全部歸自己所有,而且胡亂開銷,完全沒有“丈夫”和“父親”的樣子。閑話瑣事傳來吵去,導致雙方父母之間的矛盾不斷升級,兩家由爭吵發展到打鬧。二人再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且在孩子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上產生糾紛。2012年3月,蘇某向鎮調委會提出調解離婚申請。

案情分析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無效或被取消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本案雙方共同生活時,李某未達法定婚齡,系無效婚姻,其行為違反《婚姻法》,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和后果自然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由於雙方當事人缺乏感情基礎,共同生活后相互之間不能諒解和信任,李某不顧及家庭,尤其是不顧及妻子和孩子,致使矛盾激化,李某應承擔主要責任。雙方已經沒有繼續共同生活的願望,因此,解決孩子撫養和財產分割糾紛是調解工作的重點。

調解技巧
本案調解運用了兩個方法:1、貫徹調解合法、合理、合情原則。即對需調解的糾紛,首先依據法律,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做出調解﹔2、弄清事實真相,分清是非曲直。通過認真調查詢問弄清事實真相,分清當事人責任,在此基礎上公正調解。由於小蘇母女在以后生活中會存在更多困難,特別是女兒還有撫養、上學等一系列實際問題,調解員綜合各方情況,提出李某一次性給付蘇某15萬元撫養費、家中財產歸李某的方案。

專家點評
家庭糾紛從來就有瑣碎性、敏感性、復雜性特點,所以才有“清官難斷家務事”的說法。家和才能萬事興盛,家和才能社會穩定。調解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在調處家庭糾紛方面有著獨特的優勢。調解員在調解中,真正做到了法、理、情的結合,避免了離婚生仇,特別是影響孩子遭受無辜傷害的后果,達到好合好散的效果。

摘自《美好家園調解藝術》(省委政法委省綜治委編)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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