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在某保險公司為自己買了一份意外傷害險,合同約定,一定期限內因意外傷害身故,保險公司給付賠償金5萬元。后王某不慎摔倒導致骨折,在醫院手術后引起肺炎等並發症並查出患有糖尿病。不久,王某因雙肺肺炎引發酸電解質紊亂繼而引發休克死亡。隨后,家屬持相關資料向保險公司索賠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如約給付意外身故賠償金5萬元。
焦點:
在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爭議的核心是王某的死亡是否屬意外身故及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責任。據此,合議庭形成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不慎摔倒最終死亡屬意外身故,保險公司應如約給付。第二種觀點認為王某意外摔傷骨折只是其最終死亡的誘因,故應按公平原則合理分配原、被告雙方的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確認保險責任承擔與否的關鍵是保險損因是否屬於保險承保的范圍,認定本案因果關系的關鍵在於確認該案的損因是意外骨折還是肺部感染等自身疾病。
被保險人的死亡,從表面上看,似乎肺部感染系保險事故的發生原因,從而切斷了骨折和死亡之間的聯系,但是在實際情況中,術后引發感染並發生死亡存在一定的幾率,而且被保險人作為年事已高的老人,三者之間存在因果聯系的可能性較高。而保險公司與王某簽訂人身保險合同時,明知被保險人是老人,年事已高,對於這一點應當有事先的充分預計,故其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但隨著醫療技術的進步,目前對骨折引起肺部感染的預防和護理已很成熟,意外傷害骨折后導致肺部感染的可能性較低,肺部感染導致死亡的幾率較小,死亡不是肺部感染的合理連續,肺部感染亦不是意外骨折的合理連續,骨折的發生對其死亡沒有實質影響。若要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責任,顯然有失公允。故該案應按公平原則合理分配原、被告雙方的責任。
祁縣法院 郭琴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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