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石,43歲。去年5月,石租用了某能源公司閑置的辦公大院,准備經營洗車廠和修理廠。租賃期為5年,年租金為5萬元。石將施工的工程,承包給了同鄉梁。
工程其實也不大,就是對之前院內的舊平房進行翻新,在平房前要加蓋走廊牆。沒有施工圖紙,雙方也只是口頭協議。梁負責干活,石負責材料。
陳、李和忻都是梁領來干活的。平房翻修完后,石給了梁24000元。蓋廊牆談好了是11000元,當時還沒有給。
對於梁沒有施工資質的事,石是知情的。施工現場,也沒有安全防護措施。幾天后,在未夯砌地基及未隔距離打垛加固牆體的情形下,梁等人在廊牆上開始抹濕水泥。由於不堪重負,廊牆突然發生大面積坍塌。包括梁在內的四名工人,被全部砸倒。其中,陳當場死亡,李在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忻、梁二人受傷。
經鑒定,陳系因胸腔臟器損傷而死亡﹔李系因顱腦損傷而死亡﹔忻的損傷為輕傷,系九級傷殘。
一審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梁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石有期徒刑二年。
石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報記者 郭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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