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陝西安康人。數年前,陳從老家來到孝義打工。某日,陳外出時撿到一張一代身份証。陳把身份証,放進了自己的口袋。
幾年下來,陳省吃儉用積攢了3萬元錢,並想把錢存到銀行裡。陳到銀行一打聽,存款需要身份証。由於當時沒有身份証,陳沒有存成錢。回到租住處,陳想到了撿來的身份証。於是,陳以整存整取的方式,把3萬元存在了身份証上顯示的金名下。
去年十月,陳的養父病危,急需用錢。當陳拿著金的身份証取錢時,被銀行告知第一代身份証已經失效。陳頓時傻了眼。陳按照身份証上顯示的信息,去了甘肅康縣並找到了金。任憑陳怎麼說,金也不把身份証借給陳,更不答應到山西幫忙取錢。
陳提起訴訟,要求確認3萬元的存款所有權人屬他本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傳喚金。金在電話中表示,自己生活條件窘迫無法外出。金還說,自己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無法到庭。
3萬元錢,對於陳一家來說,事關重大。而金的身份及其與本案的關系,又是案件審理的關鍵。承辦法官千裡迢迢趕赴甘肅康縣的一個小山村,多方打聽找到金。金感動於法官的認真負責,願意配合法官做調查筆錄。
金說,自己在2005年左右確實丟失過身份証。金還說,他從來沒有到山西打過工,也沒有在山西的銀行存過錢。根據以上事實,結合案件事實,法院依法判決3萬元及利息歸原告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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