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列車上扒竊旅客財物,近日,太原鐵路運輸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今年1月8日22時50分許,被告人袁某從蘭考站乘坐連雲港開往太原的1553次旅客列車伺機盜竊。1月9日零時20分許,袁某在16車廂中部趁被害人徐某睡覺之際,將徐某身邊的手提包盜走,內有441.9元及電話本、化妝品等物,后被民警抓獲。現贓款贓物已全部追回並發還失主。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袁某扒竊旅客財物的行為構成犯罪,其曾因犯盜竊罪先后被兩次判刑,實施此次行為距刑罰執行完畢不足五年,構成累犯。綜合其具有犯罪前科、當庭自願認罪的情節,對被告人作出如上判決。
通訊員 閆冬 馮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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