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牟取不正當利益向村支書行賄
【視點】單位行賄罪,是指單位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情
被告單位某科技發展公司為了私挖濫採煤炭能夠順利進行,在某村以投資建設蔬菜大棚為名,經該公司監事被告人甲某、實際行使副總經理職責的被告人乙某、丙某商定,於2012年12月29日,給該村黨支部書記丁某28萬余元,用於購買越野車一輛。
審判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牟取不正當利益,向代行監管國有土地和礦產資源職責的人員行賄,侵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致使國家、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單位行賄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問題的意見》,判處被告單位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30萬元﹔被告人甲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被告人乙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丙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牟取不正當利益,向代行監管國有土地和礦產資源職責的人員行賄,侵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致使國家、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單位行賄罪。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維持一審原判。
評析
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分為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單位實施犯罪所得的利益歸屬於單位,是構成單位犯罪的必要條件。因此,行賄行為所牟取的不正當利益歸屬於單位,是構成單位行賄罪的必要條件。
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單位,所謂“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與單位受賄罪不同,它並不僅僅局限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還包括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有限公司、外資公司、私營公司等等。本罪的客體要件主要是國家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和職能活動及聲譽。該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該財物一般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財物,而非某個人的財物。同時,也包括一些具有財產性質的利益,如國內外旅游等。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單位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而故意行賄,這種故意,是通過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故意反映出來的。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389條、第390條規定的行賄罪定罪量刑。單位行賄是由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其負責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獲取的不正當利益也歸單位所有。如果在單位行賄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單位行賄所取得的非法利益中飽私囊,歸個人所有的,根據本條規定,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389條、第390條規定的個人行賄罪處罰,即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牟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並處沒收財產。(成姣姣 周玉旺 作者單位: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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