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的境遇令人同情,不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義務
上訴人是男子安,被上訴人是安的女兒小安。女兒小安的法庭代理人,是安的前妻張。
2010年5月,張和安協議離婚。兩人約定,小安隨張生活,安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直到小安18周歲,撫養費按季度給付。之后的3年時間,安每個季度都按時支付撫養費,雙方相安無事。
直到2013年第四季度,安沒有按時支付女兒撫養費。小安一紙訴狀將父親告到法院,要求其按工資的30%按月支付撫養費。
說到這裡,有必要介紹一下安的情況。安因患有強直性脊柱炎基本喪失工作能力,被部隊安排到退休干部休養所休養,月工資3293元。一審法院考慮到安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判定安按其月工資收入的20%即658.6元給付撫養費。
安不服提起上訴。他說,強直性脊柱炎是一種慢性病,平時靠藥物維持。這些治療藥物,醫保都不能報銷,全部由個人承擔。自己的收入完全不能滿足日常生活所需。雖然每月領取三千多元,但是大部分用於看病,基本工資隻有1031元。離婚時,考慮到女兒正在私立幼兒園讀書,費用較大。為了滿足女兒的基本生活所需,自己按每月500元給付撫養費,這已超過自己基本工資的30%。現在,女兒在公立學校就讀,學費全免。每月500元撫養費,已經能夠完全滿足女兒的生活需要。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報記者郭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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