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醫療既可使精神病人得到治療,也可避免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
男子張是一名木材收購商,平時走村串戶收購木材。去年10月12日,張像往常一樣騎著摩托車外出收購木材。行至神泉村時,一名男子忽然沖了出來。在張毫無防備的情況下,男子先后用拳頭、木棍、斧頭攻擊張,致使張右額葉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左頂骨骨折、右橈骨骨折。經鑒定,張的傷情已經構成重傷。
打人的男子姓李,是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打人時,李出現了幻聽和被害妄想等症狀。因為李患精神分裂症,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認為李符合強制醫療的條件,由檢察機關向法院申請對李進行強制醫療。法院受理該案后,約見了被申請人李,並與李的近親屬聯系。可是,李的近親屬無人理睬。
辦案人員與縣法律援助中心聯系,為李指派了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時,還與李所在村庄村委會主任在開庭前進行了座談,村委會主任自願作為李的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
李父母雙亡,妻子10年前與其離異,兒子外出打工,無法聯系,女兒尚未成年。而李的兄長及姐妹無力監護,也不願監護。現實的情況是,李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其行為嚴重危害社會安全。並且,經過鑒定,李系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考慮到李具有不確定的社會危害性,加之李沒有監護保障,法院依法決定對李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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