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3月,清徐男子趙某來到王某經營的玻璃裝飾店打工。同年6月21日,趙某在干活期間被突然跌落的鋁合金玻璃窗砸傷。趙某因重度顱腦損傷、胸椎骨折等住院治療。事后,趙某因賠償問題與王某發生糾紛,起訴到了法院。
趙自行委托解放軍264醫院人身傷害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傷殘等級鑒定,鑒定結果顯示趙某構成三級傷殘。王某提出,該鑒定缺乏鑒定醫師的職業資格証明,應該另選機構鑒定。而趙某又不同意被告選的鑒定機構,雙方為此僵持不下,也延誤了庭審。
當事人互不信任,如何選取雙方都認可的鑒定機構成了擺在法官面前的首要問題。經研究討論,主審法官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建議雙方採用抽簽方式選定鑒定機構。主審法官的提議,原被告雙方都表示同意。隨后,主審法官請來立案庭法官作為監督員,見証整個抽簽過程。
主審法官先將分別寫有“抽”和“不抽”字樣的兩張便箋放入第一個証物袋,又將太原市所有具備相關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制作成便箋放入第二個証物袋。兩位當事人首先從第一個証物袋中抽簽,抽到寫有“抽”字的便箋者,有權從第二個証物袋中抽簽選定鑒定機構。經過抽簽,被告方抽到了寫有“抽”字的便箋,並在第二個証物袋中抽到了太原小店司法鑒定中心。雙方當事人對這種抽簽方式表示認可,待鑒定結束后,法庭將根據鑒定結果繼續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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