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曉燕 通訊員 周玉旺)趙某因病長期癱瘓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有時甚至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子女為了代替老人行使民事權利,遂向法院提出認定老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申請。近日,太原市迎澤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趙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趙某2004年被查出患有腦梗塞等嚴重疾病,多年來曾多次到各大醫院治療,但因其年老體弱,治療效果並不理想。目前,老人因病長期癱瘓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且意識不清,語言也有障礙,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鑒於老人目前的狀態在辦理銀行存取款和養老手續簽字等事情上非常不便,子女向法院申請認定趙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便日后代老人行使民事權利。
法院認為,《民法通則》規定,精神病人可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趙某不屬於精神病人范疇,但他基本相當於植物人,屬於事實上沒有行為能力,為合理保護老年人權益,法院認定趙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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