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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婚戀釀苦酒 傾情調解化糾紛

時間: 2014年06月24日10:42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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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趙某(女)與衛某戀愛后開始同居生活,因衛某家庭反對,衛某與趙某分手后與張某結婚,婚后生育一子。但衛某在縣城制藥廠上班后仍不時和趙某同居,趙某於2011年8月生下一子。哺乳期過后,母子衣食住行成了問題,趙某抱著孩子多次到衛某單位哭鬧,要求衛某與其結婚並撫養兒子,而衛某的妻子張某堅決不同意離婚。


案情分析


表面看這是一起婚姻糾紛和撫養糾紛,但事實上衛某和趙某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中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所謂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辦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衛某即屬於此。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趙某即屬於此。衛某與張某所生的婚生子,與趙某所生的非婚生子,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衛某對兩個孩子都有撫養的義務﹔趙某主張賠償青春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但要求撫養孩子則合情合理。
從法律定位的角度切入,讓衛某和趙某明確其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打破其於法“蒙昧”的心理,如不迷途知返,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以此促使雙方知錯即改,有利於民事部分的調解。通過對相關法律的闡釋,雙方都明確了自己行為后果的嚴重性,尤其是趙某如夢初醒,知道自己也觸犯法律構成了重婚罪,願意就孩子撫養部分達成調解協議后終止同居關系。

調解技巧


曉之以理,以刑促民﹔換位思考,動之以情。通過提高當事人法律認知,令當事人深刻認識到其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對法律產生敬畏﹔引導他們最大限度地在民事部分互諒互讓,達成衛某分三次支付趙某撫養費13萬元的調解協議,同時張某放棄對衛某和趙某重婚罪的自訴選擇權。

專家點評


應該說在紛繁的多重糾紛關系中提綱挈領,找准切入點,以刑事追究的讓步來促成民事和解的達成,這一做法值得肯定。該處理方法既不違背法律的規定,又保護合法婚姻,使非法婚姻得以解除﹔既節約了司法成本,又維護了家庭穩定,可謂點石成金,一人讓步,三人得平安。

摘自《美好家園調解藝術》(省委政法委省綜治委編)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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