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潞城市法院裁定終止審理一起被告人張某涉嫌犯危險駕駛罪的刑事案件,原因是該被告還沒等案件判決時,又因為醉酒駕駛摩托車撞上停放在路邊的一輛洒水車尾部,致其當場死亡。
2013年10月27日21時許,被告人張某在飲酒后駕駛摩托車行駛至潞城市區時將同方向騎自行車的被害人洪某挂倒,並致被害人洪某輕傷。經鑒定被告人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3.21mg/100ml,屬醉酒駕駛。公訴機關於2014年3月26日以其涉嫌犯危險駕駛罪向潞城市法院提起公訴,同時被害人洪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后經法院主持調解,被告人張某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張某賠償被害人各項損失3萬余元。在該案尚處審理過程中時,法院接到交警部門通知,被告人張某於2014年5月15日22時許因醉酒駕駛撞上停放在路邊的一輛洒水車尾部,並致其死亡。法院因此依法裁定該案終止審理。
法官說法:
自《刑法修正案(八)》規定醉駕入刑以來,仍不斷有人懷著僥幸心理以身試法,因酒后駕駛造成車毀人亡的悲劇在我們身邊屢屢上演。法律的規定僅從制度層面對人們的行為作出評價,行為人的自律才是根本,希望本起案件的發生能帶給人們一些警醒和教訓。
本報記者 張都鎖 通訊員 曹燕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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