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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索要財物結婚不成應予返還

時間: 2014年06月23日18:47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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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都說熱戀中的男女是盲目而感性的,男女戀愛分手后也常因戀愛期間的財物問題發生糾紛。日前,祁縣法院古縣法庭審理了一起因戀愛不成要求返還財物的案件,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原告3600元。
2011年,甲男與乙女經人介紹相識,開始交往。2012年12月15日,甲乙在某縣城內見面,甲男給乙女購買了一部價值2580元的三星手機。2012年12月19日,乙女以孩子的保險需要交納為由,向甲男索要2700元,甲男即向乙女提供的銀行卡匯款3000元。2013年1月19日,乙女又借故向甲男索要600元,甲男又向乙女的銀行卡匯款600元。另外,甲男還主張2012年12月18日給付乙女現金5000元,但未提供証據佐証。后乙女拒絕與甲男繼續交往,甲男遂要求乙女返還戀愛期間給付的1118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甲乙戀愛期間給付的財物屬於彩禮還是贈與,或是不當得利,應否返還。根據本案的事實,對甲男基於男女朋友關系為乙女購買的價值2580元手機一部,應視為贈與,現甲男主張返還,沒有撤銷事由,依法不予支持。對甲男主張的5000元,因其沒有提供証據佐証,無法予以支持。對乙女向甲男索要的3600元,根據《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有關規定,乙女在雙方尚未談婚論嫁談戀愛交往期間,借婚姻之名索取財物,而后卻終結戀愛關系拒絕與甲男結婚,其索取財物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依法應予返還,遂依照《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判決由乙女返還甲男3600元。通訊員 楊乃鈺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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