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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十多年外甥女算不算養女?

時間: 2014年06月23日02:37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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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養子女有贍養養父母的義務。
    女子武,33歲,汾陽人。武出生不足滿月,父親就因病去世。之后,武的母親改嫁。武是在外婆家長大的。將武告上法庭的,是武的舅舅和舅媽。
    二人稱,武的生母改嫁后,武一直由他們撫養。后來,武的戶口也遷到了自己家。戶口簿上明確寫著,他們與武為父母子女關系。他們覺得,武就是他們的養女。直到武17歲那年,雙方因為武的教育費用發生爭執,武才回到生母身邊。他們認為,武作為養女,對他們有贍養義務,因此將武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贍養費以及醫療費。
    對此,武則稱,父親病故后,自己隨母親到外婆家生活,戶口也隨之遷回。她一直是和外公外婆在一起生活的,並未與舅舅舅媽生活過一天。外公外婆病故后,她就回到了生母身邊。武還提出,舅舅舅媽有三個兒子,如果當時確實收養了自己,也是規避了計生政策,屬違法收養,不應受法律保護。
    一審法院認為,武的舅舅舅媽雖未辦理收養手續,相關証人証言都能証明,他們與武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法院判決,武從2013年9月1日起每月給付舅舅舅媽贍養費各140元,每半年給付一次。另外,支付舅舅舅媽醫療費1069元。武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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