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大學原黨委辦公室主任酒某,自稱能幫人承攬工程,收受對方100萬元“保証金”用於個人開銷。6月16日,從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傳來消息,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酒某有期徒刑12年。
主動幫人攬工程
男子酒某,是太原大學原黨委辦公室主任,學校“專升本”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郭某是和酒某認識多年的朋友。郭某的親戚張某,打電話問郭某在山西有沒有工程能干。酒某知道后說,他們學校要建一個操場,他和負責領導關系很好,能幫著辦成。
酒某告訴郭某,他要把具體情況跟領導溝通一下。過了兩天,郭某和酒某見面,酒某告訴郭某工程標底是1700萬元,資金已經到位不用墊資,還能提前打一部分預付款。郭某趕緊打電話跟張某說了大概情況。郭某提出讓張某從山東趕來,與酒某見面詳談,被酒某拒絕了。
索要100萬元“保証金”
8月22日前后,郭某再次接到酒某打來的電話,酒某說工程馬上就要確定下來了,他擔心張某的實力不夠,讓打100萬“保証金”過來。酒某告訴郭某,之所以要交“保証金”,除了要看看張某的實力外,這筆錢還可以用來協調關系,幫張某承攬工程。酒某還說,如果工程沒有承攬下來,“保証金”會全款退還。
很快,張某通過郭某將100萬元“保証金”打到了酒某的賬戶。之后,酒某就經常不接電話,有時還會一直關機。
大概9月上旬,酒某的一個朋友段某打電話告訴郭某,酒某已經把錢全部花了,沒法還了。事情到了這個地步,酒某給郭某補了借條。后來,太原大學的操場工程投標結束了,張某並沒有中標。郭某到公安機關報了案。
庭上稱不是受賄是民間借貸
法庭上,酒某承認收到了這100萬元錢。但是100萬元,是郭某主動打給自己的,是實力保証金,証明張某有能力做體育場工程。酒某還說,郭某當時表示,這筆錢可以借給自己使用。關於這筆錢的去向,酒某說,錢已經被自己全部花了。酒某稱,100萬元是張某借給自己的,自己的行為不屬於受賄罪,屬於民間借貸關系。
自己的錢借給了酒某?在証人証言中,張某推翻了酒某的說法。“我又不認識他,憑什麼借給他錢,錢是通過郭某給酒某的,讓他幫我承攬太原大學體育場工程用的。”張某說。
叫不叫“保証金”都構成受賄
那這100萬元,到底是“保証金”、借款還是受賄?法院認為,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郭某、張某按照正常的招投標程序報名參加投標即可,沒有必要向酒某個人交納保証金。酒某將該款稱為借款或保証金,否認受賄,顯然不符合常理,也難以自圓其說。法院同時還認為,這筆錢退還與否不能改變其性質,更不可能因出具借條而轉化為借款。
法院認為,酒某利用其身份,以幫助承攬工程名義收取他人100萬元,並將該款用於個人支出,應當以受賄罪定罪處罰。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決酒某有期徒刑12年。酒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報記者
本網攝影師重走汶川救災路 十年前隨部隊入川救援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三晉都市報、良友周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百姓生活資訊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山西新聞網版權咨詢電話:0351-4281485。如您在本站發現錯誤,請發貼至論壇告知。感謝您的關注!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