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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被判入獄 出獄后卻拒付賠償款

時間: 2014年06月16日02:16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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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賠償責任不以刑事責任的承擔而減少。
    申請人趙和被執行人張的淵源來自一起交通事故。多年前,趙被張撞傷。案件經法院審理后,張被判承擔民事賠償。判決生效后,張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入獄一年多。出獄后,張以自己入獄以及沒有經濟收入為由拒付賠償款。隨后,趙也外出打工。
    2011年,趙向沁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張下落不明,法院也找不到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因趙也提供不了張的財產線索。案件被迫終止執行程序。
    今年4月,趙多方打聽,終於知道了張的工作地。趙向法院提供了張的工作地,並申請恢復執行程序。執行法官通過多種途徑找到張,並且聯系了張所在公司。法官通過與公司人事部經理、被執行人所在鄉鎮干部3次約談張,說服張主動履行還款義務,並給了張一次與申請人協商的機會。
    最終,通過多方努力,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張履行了賠償,一件歷經4年的執行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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