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0日,白某到廣西壯族自治區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醫院婦產科處住院待產,並預交藥費1500元。入院診斷為先兆早產、疤痕子宮。11月13日,白某出現規律宮縮,被建議剖宮產結束分娩,醫生將詳細病情及存在風險告知病人及家屬,經同意后行急診剖宮產術。術前聽胎心音正常,腰麻成功平臥后卻未聞及胎心音,術中發現子宮完全破裂,胎死宮內。事后,白某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近日,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判令醫院承擔40%的責任,賠償白某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萬余元。
分 析
法官表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醫院應當對患者的特殊風險進行全面的考慮,並積極與其溝通。根據鑒定意見,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對患方病情特殊性(疤痕子宮)風險認識不足,溝通不到位,患者發生子宮破裂,胎死宮內與醫方診療行為有因果關系。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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