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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學生操場摔跤一方受傷誰來擔責

時間: 2014年06月12日16:55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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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小張和小韓是遼寧省本溪市某專科學校的學生,分屬不同的班級。某日晚自習結束后,與部分同學相約去操場摔跤,兩人在單獨摔跤中,小張將小韓摔倒,致使小韓腿部受傷。小張說,小韓稱其練過跆拳道,而且是黑帶,主動找自己摔跤,自己並非有意摔傷小韓。而且事故是在學校發生,應該由學校承擔全部責任。
校方回應是,兩名學生有一定的辨別是非能力,應該能避免該事故的發生,該事故的發生不屬於我們校方所管理的范圍,因此校方不承擔任何責任。請問,責任應由誰承擔?
答:此事件兩名同學和學校均有責任。
學生應該遵守學校的相關規定,即晚自習后應該盡快回寢室,但二人卻與其他同學去操場玩耍,摔跤也非學校組織的活動。因而,小張和小韓均存在主要的過錯,故其二人應對其人身損害事故的發生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學校辯解稱已經盡到了安全教育義務,並主張二人的行為與學校無關,但是,二人均是學校的寄宿生,在該學校學習和生活期間均屬於學校管理范圍,學校對此有責任予以制止。

原嘉唯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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