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新絳人。去年9月,劉的母親去世。在整理遺物時,劉發現母親有一張某銀行的儲蓄卡。這張卡,一直是劉母用於領取獨生子女補助款的。由於母親離世突然,沒有給劉交代銀行卡的密碼。
經過查詢,劉得知該儲蓄卡內僅有存款920元。劉想通過辦理挂失的方式取款,遭到銀行拒絕。根據相關規定,對於死亡公民的存款支取,需要繼承人向當地公証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証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劉向公証機關咨詢后得知,要取得繼承權公証書,還要支付數額不少的公証費。對於這筆不足千元的存款而言,公証費用無疑增加了不必要的開支。
劉認為父親早年去世,自己又是獨生子,是母親的唯一法定繼承人,理應對該存款享有繼承權利。劉堅持要求銀行支付存款,而銀行則堅持要求劉出具公証書,才予以辦理支付手續。劉一氣之下,將銀行告上法庭。
受理案件后,法官詳細了解了案情,認為劉母死亡時沒有立遺囑,也沒有通過其他形式處分過該存款,因而該存款屬於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劉作為獨生子,是唯一的合法繼承人。
法院對雙方進行了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協議,銀行支付了存款本金及利息,劉自願負擔了訴訟費用。
本報記者 郭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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