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未婚媽媽將自己尚未足月的女兒以3萬元的價格賣給他人后,因良心不安,於一周后投案,並協助警方將女兒解救。鑒於該女子有自首情節,且未造成嚴重后果,日前,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並處罰金5000元。
今年20歲的女青年李某與男青年劉某系非婚同居關系,二人於2013年7月生有一女。后李某經王某某、劉某某(均另案處理)居間介紹,在劉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於同年8月7日,在天津市北辰區將其還未足月的女兒以3萬元價格賣給他人收養,並與對方簽訂了一份收養協議。王某某從中獲得介紹費2萬元,並將其中2500元分給劉某某。將女兒賣出后不久,李某便悔恨不已,並於當月15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公安機關經偵查將涉案女嬰解救,李某也將違法所得繳至公安機關。
孫啟明 劉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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