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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后二審

時間: 2014年05月30日13:56  來源:山西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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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很難想象,一個人牢都坐完了,才來對他進行審判。昆明陶雲江案正是如此。17年前,他因詐騙罪被判刑,提起上訴,沒想到上訴狀石沉大海。服刑7年出獄后,陶雲江四處上訪,案子才引起重視。昆明中院公開回應:上訴狀是因為昆明中院的書記員工作失誤沒有及時上交。(5月21日《雲南信息報》)
  上訴是當事人最基本的訴訟權利,然而,當事人上訴后,在坐完整整7年的牢出獄后,他才迎來二審,這是何其荒唐之事?
  對此,法院僅以“書記員工作失誤沒有及時上交”輕飄飄進行了推托。就算這是一句實話,這書記員責任也不輕,如此重大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工作失誤在審判工作中是不能容許的。而且,法院一次失誤在先,也不能次次失誤。因為,當事人發現沒有進行二審后,委托了管教去咨詢,那麼,法院為何不認真追究原因,找出上訴狀或者讓當事人重新書寫上訴狀,以保障當事人能接受二審。其次,《刑事訴訟法》規定“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啟動再審程序,但是,陶雲江出獄后,對於如此明顯的程序違法,法院仍然沒有再審。
  在筆者看來,司法機關應當進行再審,認真審查實體問題,如果案件確實錯誤,就必須依法糾正,還當事人一個清白。另一方面,則應對為何漠視當事人上訴狀,侵犯當事人上訴權的問題進行認真調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因為,即使案件實體上沒有問題,程序上的問題,同樣是嚴重的問題,相關人員同樣難逃其責。

文/楊濤 圖/王成喜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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