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7日,歌手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案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一審開庭,李代沫對所有指控均表示認可。法院當庭作出宣判:李代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宣判后,李代沫當庭表示不上訴。
27日上午9點,庭審開始,朝陽區法院第三法庭內座無虛席。身著黑色T恤的李代沫由兩名法警帶入法庭,庭前他被允許脫下號服。
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的指控稱,2014年2月至3月間,李代沫在其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三裡屯的暫住地內,先后多次分別容留盧某等3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經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在公訴機關宣讀起訴書的過程中,李代沫始終低著頭。
今年3月17日,公安機關接到舉報稱,三裡屯某地有人吸毒。民警趕到現場后,發現屋內男子為李代沫,於是將其抓獲歸案。李代沫承認自己吸食毒品,也交代了自己曾容留3人吸毒的事實,並協助警方將這3人抓獲。
李代沫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不過回答問題的聲音始終不大,且因語速較快被法官多次提醒。
李代沫說:“我從2012年開始吸食毒品,剛開始吸毒的時候,不知道是什麼東西,朋友說能振奮精神,我就試了試。現在很后悔。”對於為什麼會容留他人吸毒這一問題,李代沫說,他不方便去別人的地方,於是就叫朋友到他的住處吸毒,他容留吸毒的3個人都是在網上認識的。
在庭審過程中,李代沫的辯護人表示,他們對罪名的認定並無異議,希望法庭能對李代沫從輕處罰,給這個年輕人多點機會。辯護人請求從輕處罰的理由包括:公安機關接到線索進行調查時,尚未掌握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的証據,李代沫如實供述,應當認定為自首﹔李代沫到案后認罪悔罪,態度良好﹔李代沫積極協助查獲吸毒人員,具有立功性質。
對此,公訴機關反駁稱,李代沫確實已經認罪並協助調查,但他的行為不屬於自首,他是在公安機關掌握其犯罪線索后作出的供述,屬於坦白﹔李代沫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涉及3人。公訴機關希望法庭考慮這些情節。
在最后陳述階段,李代沫說:“作為公眾人物,我應當向社會傳遞正能量,但是我卻犯了這樣的錯誤,我現在非常后悔。”他懇請法庭能給他一次機會,希望未來能夠重回舞台。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代沫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在歸案后能夠如實交代犯罪行為,有一定的認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李代沫在被公安機關查獲之前,公安機關已掌握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線索,故不符合自首條件﹔李代沫到案后積極協助查獲吸毒人員的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結合李代沫的犯罪事實、行為性質和情節,法院決定對其所犯罪行予以從輕處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解析
該案宣判后,此案的主審法官萬兵圍繞案件定罪量刑問題進行了解析。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禁毒法第六十一條也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此,萬兵解釋說,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既可能是一般違法行為,也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關鍵要看是否達到追訴標准。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本身未必吸毒,但從違法后果來看,容留他人吸毒行為要比吸毒行為嚴重。在本案中,李代沫如果僅是單純的吸毒行為,並不構成犯罪,正因為他存在提供吸毒場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形,才導致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就構成犯罪。
至於具備哪些要素才會構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萬兵解釋說,從客觀行為的角度講,構成這個罪名需要有為吸毒人員提供場所的行為,這個“場所”不一定是房屋,隻要是與外界相對隔離、構成一個封閉空間的就算“場所”。“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自己所有的房屋、居住地、暫住地,也可以是行為人具有支配使用權的辦公場所,甚至可以是行為人具有臨時使用權的KTV包間等。
從主觀目的看,構成此罪需要行為人主觀“明知”,即明知他人是吸食毒品,還容留他人在自己的場所內吸毒。不過,這種“明知”並不要求其主觀上有其他不法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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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8日晚,歌手滿文軍之妻李俐為慶祝生日,預訂北京市朝陽區某酒吧一號包房,容留毛某、王某等多人吸食毒品,后被警方抓獲。2009年8月3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溫榆河法庭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李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
閔某於2013年6月間,在北京市朝陽區其租住的房間內,兩次容留楊某、張某吸食毒品“冰毒”﹔2013年7月間,閔某兩次容留張某吸食毒品“冰毒”。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閔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罰金人民幣1000元。
黃潔 鐘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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