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人托運貨物時未選擇保價,快遞公司能否依據合同約定隻需在快遞費的5倍范圍內賠償,其他損失可以免責?近日,廣西龍州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快遞丟失引發的糾紛,最后法院認定快遞服務合同的免責條款無效,判決快遞公司賠償相應的損失。
2013年4月王小姐在淘寶網上購買了一款三星液晶電視,價值12000元。王小姐收貨后發現該三星液晶電視存在質量問題,遂與賣方協商將該電視退還給賣方,賣方收貨后返還12000元貨款。2013年5月20日,王小姐委托快遞公司,將三星液晶電視快遞至賣方處,並支付了運費50元。然而一直到6月20日,賣方仍表示未收到快遞件。王小姐詢問快遞公司后得知快遞件已經丟失。之后王小姐找到快遞公司要求賠償。然而快遞公司表示,由於王小姐在簽快遞服務合同時未選擇保價服務,因此隻能在快遞費的5倍范圍內賠償,給王小姐造成的其他損失屬於免責范圍。雙方當事人協商未果,王小姐將該快遞公司起訴至法院。
分 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合同條款,王小姐托運時未選擇保價,快遞公司隻需在快遞費的5倍范圍內賠償,其他損失可以免責。但該條款是快遞公司單方制定的“免除己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並且在簽訂合同時,快遞公司沒有盡到“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的義務,應當認定為該免責條款為無效條款。遂法院判決快遞公司應當賠償王小姐損失12000元。
蔡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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