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去年,宋先生的公司與一位職工小李發生勞動爭議,后來仲裁委裁決單位向該職工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今年五一后,小李一直沒來上班,也沒有交接。請問:公司能扣小李一個月的工資,作為未按規定提前30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嗎?
答:因單位未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仲裁委要求宋先生向職工支付代通知金,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法律並未規定職工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所以,你們公司不能扣小李的工資作為賠償金。但是,法律在保護勞動者利益的同時也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如果因小李未辦離職手續、未做交接而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你們可提起訴訟,要求她進行賠償,但前提是你們必須有証據予以佐証。
王香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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