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回放
13歲的王艷是學校舞蹈隊的學生,因為外貌靚麗、活潑可愛,被一家汽車銷售公司看中。這家公司邀請王艷和另外十多名像王艷一樣的未成年人組成一個模特隊,對她們進行了兩周的模特訓練。一個月后,在市裡舉行的年度汽車展示交易會上,這些小汽車模特在該公司的展台上亮相,為該公司的促銷活動“增色”不少,起到了很好的宣傳效果,使汽車銷售量大增。事后,該公司給每名小模特500元錢作為報酬,並打算請她們為公司的銷售宣傳長期做模特。但是一些觀眾提出了質疑,“汽車銷售公司利用這些未成年的小車模開展經營行為,有沒有非法雇佣童工之嫌?”
法律分析
無論是《憲法》還是《勞動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刑法》,均明文規定“保護兒童和嚴格禁止使用童工”的內容。《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中,也明確對違法使用童工的現象進行遏止,切實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同時該法規第13條對不屬於使用童工的情形作了嚴格界定:“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被招用的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文藝、體育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的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體育行政部門制定。學校、其他教育機構以及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不影響其他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實踐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不屬於使用童工。”
本事例中,汽車銷售公司不屬於“文藝、體育單位”,這些小車模們的勞動不是“教育實踐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所以該公司雇佣小車模搞促銷的行為,即使是事先征得了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也難逃非法雇佣童工的嫌疑,因為這些小車模們的勞動恰恰是為營利的商業活動服務的。因此,盡管汽車銷售公司雇佣小車模的行為從表面上看是一種兩廂情願的事情,但是仍然不能改變其非法雇佣童工的性質,理應受到勞動執法部門的查處。
閆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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